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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抗辩中威力最大的事由竟然是这个?!

来源:必发888集团官方    发布时间:2024-08-07 15:21:54

  于是,专利侵权诉讼的数量也大幅度的增加,很多专利侵权诉讼更是选择在被诉企业即将于科创板上市的时机提起,影响甚巨。

  作为被诉方,在面临专利侵权相关指控时,自然要拿起法律武器,采取强有力的抗辩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无论如何选择、实施这些抗辩手段,其底层逻辑都在于寻找和攻击对方专利权的薄弱之处,从而有层次、有步骤、有配合地展开抗辩。

  包括专利无效、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禁止反悔原则抗辩等在内,常见的抗辩事由就有近十种。而作为最能够有效缩短诉讼时效、减少讼累的抗辩手段之一,现存技术抗辩成为一个极佳的选择。

  8月2/3日晚19:00,具有多年知产审判经验的张晓都老师,将深剖专利侵权现存技术抗辩的适用。

  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侵权相关的内容,一定要听从裁判视角进行解析,才可以获得富有体系性、创造性的深刻洞察,从而指导办案。

  为大家粗略地介绍一下张晓都老师其人。张老师在知识产权法尤其是专利法领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还深度参与编写《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这本书的含金量所有知产律师都不陌生。

  专利侵权有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之分,在司法实践中,前者又被称为“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能够一一对应,且完全相同”。这两种侵权认定方法都是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重要方法。

  当被控侵权方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一定区别时,能否使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就存在一定争议。此时,如果被控侵权方能够证明其所实施的技术属于现存技术,法院可以直接作出侵权不成立的结论。

  因此,现存技术抗辩手段,不仅能大幅度缩短诉讼时效、提高诉讼效率,对于达成预期目的往往也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简单来说,现存技术抗辩就是在试图证明所谓的“新发明”实际上并不新,而是早已存在的技术或设计。

  从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判例的补充能得出结论,应当判断的是——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与现存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而不应将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与现存技术进行比对。

  换言之,现存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应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存技术”。而即使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存技术有所差异,现存技术抗辩也可能成立。

  那么,现存技术抗辩成立的标准具体有哪些?其中涉及的“无实质性差异”又有何注意要点?该怎么样把握抗辩提出的时机?

  8月2/3日晚19:00,张晓都老师将深剖专利侵权现存技术抗辩的适用,并拆解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帮助各位知产律师获得富有体系性、创造性的深刻洞察,从而指引办案。

  案例:陈顺弟与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何建华、温士丹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案

  2.“新产品”的举证责任及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例: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例:宜宾长毅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张晓都老师在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领域有深厚的理论造诣与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著有《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专利侵权判定》(法律出版社,2008年),《专利民事诉讼 法律问题与审判实践》(法律出版社,2014年)。在《中国专利与商标》(香港)、《专利法研究》、《知识产权》、《电子知识产权》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8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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